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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0/16

貪污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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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   抗告人 莊曜禎   被 告 甲○○ 右抗告人因甲○○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 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三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之母即被告甲○○貪污 案件前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乃將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 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以其母甲○○並無抗傳之情形,且尚須扶養雙親及就學之兒 子,無逃亡之虞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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