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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0/23

竊佔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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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佔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駁回聲請再 審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五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而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五條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上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之原審法院 六十四年上易字第二三六四號判決,係維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 二項論處抗告人罪刑之判決,該判決既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原審法院駁回抗 告人對該判決及對另駁回聲請再審裁定聲請再審之裁定,自亦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 該原裁定抗告,非法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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