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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2/05

殺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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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駁 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按覊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覊押 ,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在原審法院具狀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所敍原因事實,除稱其有年邁公婆及未成年子女須照顧外,尚稱其 被收押至今,因氣喘、雙膝蓋外傷性關節炎纏身等情。是抗告人是否有上述不得駁回 停止覊押聲請之法定原因,原審法院並未調查裁判,自非適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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