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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13

貪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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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一○號   抗  告  人   即 被告之 妻 甲○○○   抗告人即被告 乙○○ 右抗告人等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駁回聲請 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四五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貪污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後,於八 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將裁定正本分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 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送達裁 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十月二十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八十六年十月二 十一日,始提出抗告書狀,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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