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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0

殺人未遂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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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六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乙○○等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九月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一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自訴乙○○等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第一審駁 回其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 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本件不得再行抗告有如前述,原審書記官在裁定正本上記載得為抗告字樣,不生 法律上之效力,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炳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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