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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0

恐嚇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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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   再抗告人 乙○○        甲○○ 右再抗告人等因被告賴錫麟恐嚇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三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外,不得 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乙○○、甲○○,因被告賴錫麟恐嚇案件,對於第一審法院 之法官聲請廻避,經該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經原審以其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 其抗告。再抗告人等復提起再抗告,查非屬首揭法條所定得再抗告之情形,其再抗告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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