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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7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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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 十八日駁回聲請法官廻避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台灣高等法 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一號)聲請法官廻避,因其所犯之罪第一審法院係依麻 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論處罪刑,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所列之案件,如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 人聲請法官廻避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 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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