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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18

妨害風化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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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八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 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 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 屬有所違背,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 意旨指摘原審未命補正,即予以駁回為違法云云。惟上開法條既明文規定,聲請再審 書狀,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違之者,應予裁定駁回,法無未附具者,法院應命 補正之規定,抗告人之主張,於法無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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