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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17

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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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一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駁回其聲請再 審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六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 原審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誣告案件, 對於原審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所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二八七號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 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聲請狀中已註明再審理由後補,又 抗告人不知聲請再審時應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應准予再審云云,指 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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