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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17

誣告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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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二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賴英雄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九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自訴被告賴英雄誣告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自 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 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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