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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18

懲治叛亂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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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懲治叛亂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駁 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七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 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甲○○對於台灣警 備總司令部六十五年度諫判字第四十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及 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 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原判決繕本已被前台灣警 備總司令部扣留,故無原判決繕本可提出,又證據部分請向法務部調查局調閱云云, 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楊 商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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