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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18

貪污聲請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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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延長覊押期 間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更㈡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貪污案件,經原審法院認為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刑事 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覊押原因仍 然存在,有繼續覊押之必要,其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覊押期間二月, 已說明其判斷之理由。按對於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情形,應否覊 押以及覊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覊押之必要,均屬事實問題,受訴法院 有認定裁量之權。查原裁定所為延長抗告人覊押期間之裁量,並無何等不適用法則或 適用不當,抗告意旨,仍以抗告人無法定覊押原因等事實爭執,資以指摘原裁定不當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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