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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2/24

遺棄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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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自訴鄭凱元遺棄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 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二二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自訴鄭凱元遺棄案件, 對於原審法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號確定判決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原審以抗 告人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因而裁定駁回,經核 於法尚無違誤。抗告人仍從實體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惟本件原審係從程序 上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如確有再審之原因,自可依法另行聲請再審,合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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