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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16

違反醫師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請再審人 甲 ○ 右聲請再審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確定判決( 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以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 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判決確定為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再審,須其所犯職務之罪已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 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為之,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以 本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一號確定判決有上開條款之再審原因,對之聲請再審, 但未表明其有上述再審原因之事實,尤未提出證據為之證明。是其聲請,顯無再審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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