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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7/23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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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甲○○ 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第三審判決(八十 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五號),聲請就實體上為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陳明本件原審即台灣 高等法院未經合法送達,其送達不生效力,聲請本院再就實體上為判決,殊為法所不 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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