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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8

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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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 甲○○       丙○○       乙○○ 右聲請人等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二號),聲請再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再議,殊為法所不許,均應 予駁回,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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