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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9/04

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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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判決(八十六年 度台上字第四四二五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 即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四四二五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茲聲請人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具狀聲請 承辦之審判長、法官均應迴避,揆諸首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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