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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9/19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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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第三審判決,為更正 錯誤,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七四四號刑事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 徐芳貴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釋字 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本職權以裁定更正。本件上訴人甲○○並未選任第 三審辯護人,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在當事人欄內記載「選任辯護人徐芳貴律師」 ,顯屬誤寫之贅載,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不生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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