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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1

殺人延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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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六號   被   告 甲○○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慶雄律師         郭宜芳律師 右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 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 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別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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