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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7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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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九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美國SNK公司   代 表 人 Marty M   代 理 人 蔡瑞森律師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劉守榮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判決書當事人欄之記載,將「蔡瑞森律師」誤書為「蔡 瑞生律師」,特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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