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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14

瀆職延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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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瀆職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 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 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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