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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27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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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七號刑事判決,應對 甲○○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 ,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 ○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囑託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代為送達去後 ,茲據覆稱該上訴人已因另案在台北監獄執行完畢出監,並繳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 到院。本件再函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亦查無上訴人設籍台北縣永和市○○路二 五二號二樓之戶籍資料,致上訴人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 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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