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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27

貪污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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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黃興木律師 右聲請人因甲○○等貪污案件,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六號貪汚案件,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甲○○之「選任 辯護人黃興木律師」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查本件上訴人甲○○原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具狀選任聲請人為第三審辯護人, 旋由聲請人於同年八月十三日具狀解除委任,是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資格已經喪失。 本件判決仍列其為該上訴人之選任辯護人,為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將之刪除,核無 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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