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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06

殺人延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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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之覊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 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 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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