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24

殺人延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之配偶 鐘秀華   選 任辯護 人 侯重信律師          侯雪芬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丙○○   上  訴  人 甲○○   右  一  人   選 任辯護 人 王錦堂律師   上  訴  人 乙○○   選 任辯護 人 侯重信律師          侯雪芬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貳月拾玖日起各延長貳月。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等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 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 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