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7/11

殺人延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一號   被告 甲○○ 男民國五十七          住台灣省高雄          現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捌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 認為必要,予以執行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押期間行將屆滿,而 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八月五日起,延長其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