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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7/22

殺人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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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判決(八十六年度台 上字第四二四八號)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論結欄關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應更正為「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理 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卅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論結欄有關「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之記載係誤 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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