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15
盜匪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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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九一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四款情形,
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押期間行將屆滿,
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其押期間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