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8

盜匪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五號刑事判決,應對上 訴人甲○○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 ,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 ○因盜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囑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代為送達,茲據覆稱該上訴人所 在不明無從送達,並繳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 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