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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10

誣告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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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乙○○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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