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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0/16

偽造文書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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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鴻德飼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劉德齋   被 上訴 人 大盈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田玉祥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田玉祥、甲○○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 七十六號,八十六年度附民更㈡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田玉祥、甲○○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事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 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 ,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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