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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30

誣告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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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許重榮   被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十月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更字第二九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許重榮自訴被上訴人甲○○、乙○○等誣告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 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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