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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1/26

貪污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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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二二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江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灌琳         黃牽治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號、八十六年重附民更㈠字 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因貪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 ,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 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 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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