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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2/21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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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郭 文        郭王蜜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一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關 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 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 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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