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2/27

侵占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經原審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 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已屆滿, 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八十六年元月三日始行 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