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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2/27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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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黃 鳳 珠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偽造文書一案,經原審撤銷第一審論處被上訴人行使偽造文書 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 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 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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