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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10

盜匪等罪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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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排行榜流行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鑫光   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   被 上 訴人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盜匪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十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甲○○等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排行榜流行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之訴之判 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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