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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3/13

傷害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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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何智輝   被 上訴 人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法定代理人 湯清泉   被 上訴 人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警員數名(姓名不詳) 右上訴人因告訴吳祖添等傷害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 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九七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因告訴吳祖添、陳灼彭傷害等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等賠償損害,迄第一審判決時,上開刑事案件仍由台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尚未起訴,揆諸首開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因認第一審判決予以駁回,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 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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