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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3/13

背信等罪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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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陳 國 興        陳 禮 信        陳林美梅        陳 永 璋        陳 炳 瑞        陳 豪 豐   被上訴人 甲 ○ ○        乙 ○ ○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 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五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背信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發回部分: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乙○○背信部分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 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期臻一致。 駁回部分: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 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甲○○、乙○○侵占 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另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部分,經第一審判決諭知 無罪,上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亦經原審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乃上訴人等竟單 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此部分上訴應從程 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第五百十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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