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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16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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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曾清峰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無罪後,台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 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 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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