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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1/24

過失傷害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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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號   上 訴 人原告) 乙 ○   被 上訴 人被告) 甲○             長庚醫院高雄分院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宏二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八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對於第二審所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 本院。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業經 原審判決無罪在案(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三三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該案件既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揆諸首開說明,上訴人乙○○自亦不 得就原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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