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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10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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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二號   上 訴 人 廖許清        高月娥        朱正彥        余佩英        陳麗蘭        朱柏棟        石中玉        張惠雯        陳安雄        葉瑞粉        周秀洋        簡燕卿        張子裕        陳美英        陳月秀        張文美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 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六三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廖清等十六人告訴被上訴人甲○○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 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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