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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17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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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上 訴 人 豐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昭豊   被 上訴 人 乙○○         甲○○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施治明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甲○○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 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乙○○、甲○○偽造文書案件,關於刑 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 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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