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2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8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高日星   被上訴人 乙○○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 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九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高日星因告訴被上訴人乙○○及高陳玉霜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於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不服上訴於第二審,審理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等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上訴人等及高陳玉霜有共犯關係,甲○○、丙○○等為依民 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併予起訴。該案判決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被上訴人等部 分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有關乙○○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之發回原 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