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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24

違反銀行法等罪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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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原 告 巫春生   被 告 戊○○       乙○○       丙○○       甲○○       丁○○ 右原告因自訴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法律上無得在第三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是本件原 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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