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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4/17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非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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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一月十六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號,起訴案號:台 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四一、四四三一號),認為部分違法, 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累犯部分撤銷。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法院對於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連續非法吸用 安非他命部分事實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 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被告不服,上訴二審審理中,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對此部分當庭撤回上訴,有訊問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十五頁 至二十七頁)而檢察官對於被告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部分,並未提起上訴,原審竟對被 告已撤回上訴部分,仍為判決如主文,揆諸首開說明,自屬違背法令,案已確定,且 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 糾正。」等語。 本院按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 法令,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連續非法吸用化學 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部分,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以八十 五年度訴字第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被告不服,上訴原審審理中,於八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對此部分當庭撤回上訴並函知檢察官,此有訊問筆錄通知文稿及撤回 上訴聲請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二五至二七頁),而檢察官對於被告非法吸用安非 他命部分,並未提起上訴,乃原審竟對被告已撤回上訴之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部分,仍 為實體上科刑之判決(量處有期徒刑六月),顯有對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關於上開違法部分撤銷,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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