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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24

煙毒等罪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非字第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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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煙毒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第二審 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三號),認為一部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撤銷。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對於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犯販賣毒品及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二罪 ,第一審就被告販賣毒品部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就被告非法販賣化學合 成麻醉藥品部分,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但與販賣毒品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案經被告上訴,原審認被告販賣毒品部分之犯行堪予認定,仍擬 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關於被告被訴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認與販 賣毒品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改判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案經原審送貴院覆 判,貴院以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九一號將原判決關於販賣毒品部分撤銷,發回原審 法院更審,原審不察,竟將第一審判決全部撤銷,將貴院未發回更審之被告非法販賣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更為無罪之諭知,揆之前開說明,顯屬違法。案經確定,合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用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十九條第十二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販賣毒品及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 藥品二罪,關於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經原審前審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 ○八號案件判決諭知無罪,此部分未經上訴而告確定。本院發回更審,亦僅就該判決 之販賣毒品部分為之,不及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乃原審就未經發回之非 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為判決,諭知被告無罪,自屬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 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此指摘,洵有理由,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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