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3/26

殺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㈣字第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連續殺人罪刑,固非無見 。 惟查㈠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 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當時尚未執行(現已執行中)。仍不知 悔改,因與其未婚妻陳淑美時常吵架,陳淑美有意與之疏遠離開,且懷恨陳淑美與其 他男人在一起,益使之心生不滿等情。理由內並未說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難 謂無理由不備之違法。㈡原判決事實欄記載:「……至清晨七時許,甲○○仍難入眠 ,適劉雅玲醒來後因工作不適宜向甲○○表示欲返回彰化,甲○○答稱:『好』後, 劉雅玲即搭計程車離去,同日八時許,葉紅杏、陳淑美醒來,二姊妹與甲○○又發生 爭吵,因陳淑美重提言及甲○○去關時(指服刑),伊不會等他(指甲○○),而葉 紅杏此時又認係甲○○趕走劉雅玲,致伊無從向劉女索債而出言辱罵相譏,使甲○○ 惱羞成怒,頓萌殺機,……」(見原判決第二頁第七至十二行)。與理由內採用上訴 人於原審之供述,謂「……劉雅玲離去後,早上八點葉紅杏起床質問我劉雅玲在那﹖ 我因告以劉雅玲被伊(我)趕走〔實際上係因陳淑美告訴我劉雅玲給她沒面子,伊( 我)因而勸劉離去〕,葉紅杏就罵我,因劉雅玲欠她錢,我將她趕走,她如何索債, 還一直罵我沒用,我與他姐(指陳淑美)不適合,她姐姐眼睛瞎了,外面的客人比我 好的還很多,我很生氣也和她對罵,當時陳淑美被罵聲吵醒,但陳淑美醒後,不但未 站在我的立場,還幫她妹妹罵我為何不去死,及乾脆關死掉算了,還笑我開店都不賺 錢,當陳淑美罵我時,葉紅杏亦站在旁邊一起罵,陳淑美說我要娶她要拿一百萬元出 來,我被譏笑的(得)捉狂,乃自梳妝台拿起水果刀,在捉狂的情形下,不管何人見 了就殺,……」(見原判決十頁),顯不相適合,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以上情 形,本院於前次發回時已予指明,原判決仍未補正,致瑕疵依然存在,自屬無可維持 ,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