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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02

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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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六日,又其期間之末日(即八十七年二 月一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應至同年二月二日屆滿,乃竟遲至二月三日始行提 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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