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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08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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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對原審論處其殺人未遂罪刑之判決,毫未具體指摘有何 違背法令之處,僅從事實上辯稱被害人彭春文係自己跌倒撞到斧頭而受傷云云,依首 揭說明,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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